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

◎蔡文斌 律師

  2023年11月15日,為藍白合,馬朱侯柯4人寫下6點協議。不到3天,柯文哲陣營有不同的解讀。歷史公案,多了一椿。

  話說民法第98條規定,解釋意思表示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。

  實際上,該條就是值得探求真意的條文。按該條的立法意旨是:查民律草案第200條理由謂意思表示,其意義往往有欠明瞭者,應將不甚明瞭之處解釋之。但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,致失真意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
  國民政府在1929年5月公布「民法總則編」,民法第98條列在第4章即「法律行為」,歸屬第3節「意思表示」。

  各級法院適用民法第98條,常引用早期的兩則判例:(一)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,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,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,任意推解致失真意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);(二)解釋當事人之契約,應於文義上及理論上詳為推求,不得拘泥字面,致失當時立約之真意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58號)。

  可是,另一則判例這麼闡釋:解釋契約,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,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,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,無須別事探求者,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)。

  回到首揭藍白合的協議。顯然,白營是援用最高法院19年的兩則判例,藍營則援用最高法院17年的判例。

回上一頁